建筑分包方涉稅問題解答
2016-12-09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問: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能。根據財稅〔2016〕36號文和第17號公告,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計算預繳稅款時,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問: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扣除分包款需要提供什么憑證?建筑服務取得的勞務費發票能作為分包款扣除憑證嗎?
答:根據第1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下列憑證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在預繳時扣除: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因此,建筑服務取得的勞務費發票不屬于上述分包款扣除憑證范圍。
問: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存在分包行為,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除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外還應出示哪些資料?
答:根據第53號公告第八條,將第17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調整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問: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計算應納稅額時,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視情況而定。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不能扣除,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可以扣除。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即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可以扣除分包款。例如:某建筑公司A公司2016年9月承包了一個項目,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計1000萬,將其中一部分分包給B公司,分包款為50萬, A公司在經營地預繳稅款17.12萬元,則A公司申報時需繳納的稅款為1000÷(1+11%)×11%-17.12=81.98萬元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例如:上例中A公司2016年1月承包項目且使用簡易計稅方法,A公司在經營地預繳稅款27.67萬元, 則A公司申報時需繳納的稅款為(1000-50)÷(1+3%)×3%-27.67=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例如:C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承接了一個50萬的工程,將其中一部分10萬元分包給D公司, C公司在經營地共預繳稅款為1.17萬元,則C公司申報時需繳納的稅款為(50-10)÷(1+3%)×3%-1.17=0萬元。
[案例分析]
某建筑企業E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于2016年5月承包了一項建筑工程,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計200萬元,E公司將此建筑工程的80萬分包給了F公司。E公司于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0萬給發包方,同時收到F公司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0萬。1、計算E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時的應預繳稅額和應納稅額;2、如果該項目為甲供工程,計算E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時的應預繳稅額和應納稅額。并分別填寫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計算:
1.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應預繳稅款=(2000000-800000)÷(1+11%)×2%=21621.62元。
應納稅額=2000000÷(1+11%)×11%-80÷(1+3%)×3%-21621.21=153276.018元。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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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時間: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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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是 R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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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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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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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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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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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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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征項目和欄次 |
銷售額 |
扣除金額 |
預征率 |
預征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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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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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 |
1 |
2000000 |
800000 |
2% |
2162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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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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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動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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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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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 |
2000000 |
800000 |
2% |
2162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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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預繳稅款=(2000000-800000)÷(1+3%)×3%=34951.46元。
應納稅額=(2000000-800000)÷(1+3%)×3%-34951.46=0元。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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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時間: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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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是 □ 否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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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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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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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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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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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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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征項目和欄次 |
銷售額 |
扣除金額 |
預征率 |
預征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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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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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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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 |
1 |
2000000 |
800000 |
3% |
3495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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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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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動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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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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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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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6 |
2000000 |
800000 |
3% |
3495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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