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手冊(適用居民企業)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二○一七年三月
編寫說明
為使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有較為系統了解、學習和掌握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以及有關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程序和要求,切實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工作,進一步增強納稅人自行申報能力,提高匯算清繳質量,防范納稅風險,我們編輯了《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手冊(適用居民企業)》。
本輔導手冊共分四部分。分別為“2016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須知”、“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一覽表”、“2016年企業所得稅政策摘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四部分內容。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系在參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基礎上,結合辦法出臺后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最新備案資料更新梳理的,為便于廣大納稅人查詢參考,采用了表單形式。
為正確應用本輔導手冊,現就涉及的資料內容注解說明如下:
1.資料僅供備查參考,應以稅法及實施條例和相關配套文件的實際規定為準;
2.匯算清繳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凡有修改、補充或新的規定,應按修改、補充或新的規定執行;
3、對2016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涉及的有關申報表單、填表說明及相關政策的電子文檔資料,以及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資料請到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網站-信息公開-通知公告欄目中下載,網站地址:http://www.zjgs.gov.cn/pup/sxgs。
本輔導手冊在編輯中不免遺漏和疏忽,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
二○一七年三月
目 錄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2016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須知... PAGEREF _Toc445720897 \h 4
一、匯繳范圍對象... PAGEREF _Toc445720898 \h 4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注意事項... PAGEREF _Toc445720899 \h 4
三、申報時限... PAGEREF _Toc445720900 \h 6
四、匯算清繳程序... 6
五、需要報送資料... 7
六、有關法律責任... 8
第二部分 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一覽表... 10
第三部分 2016年企業所得稅政策摘編... PAGEREF _Toc445720905 \h 26
綜合及征管規定... PAGEREF _Toc445720906 \h 26
稅前扣除政策... 28
稅收優惠政策... PAGEREF _Toc445720908 \h 31
第四部分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 PAGEREF _Toc445720909 \h 4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變化歷程... PAGEREF _Toc445720910 \h 4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老政策主要事項比對... PAGEREF _Toc445720911 \h 42
(一)紹興市本級由國稅部門(包括紹興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濱海稅務分局、濱海稅務分局江濱辦事處,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收征管的實行查賬征收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所有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含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但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納稅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均屬于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象(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或“企業”)。
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也應該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上述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應依法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及匯算清繳。
(三)除(一)中列舉以外的紹興市本級由國稅部門負責稅收征管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機構(主要為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和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規定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屬匯算清繳范圍,不需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應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自2015年1月1日起啟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2016年對此表進行了小部分修訂和完善,2017年在此基礎上新增了2張需隨年報表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的表單。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由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企業基礎信息表、主表和相關附表組成。附表信息手工錄入,主表大部分項目信息由相關附表、信息維護自動計算帶出,部分項目手工錄入。
填報注意事項:
1.新增《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和《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該兩張表為必填表。其中《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一并報送;《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注:網上申報平臺將此兩張報表單獨掛出,位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下方,未放入年報表中,請勿忘記填報 。
2.為減少申報表填報負擔,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填報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時僅需填寫合計行次中第19列“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合計”一格。
3.《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為必填表。
4.當《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第21行”捐贈支出”大于0,或《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第37行”捐贈支出”大于0時,《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為必填表。
5.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為必填表,本表在保存時,檢查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是否正確填寫,沒有填寫或填寫不正確的不能保存通過。
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的必須填報小微企業優惠:
(1)符合小型微利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
(2)沒有享受A107040表其他稅收優惠。
兩個條件具體規則如下:
(1)沒有享受其他稅收優惠的判斷:A107040表第3行、第6行沒有數字
(2)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判斷:
符合以下任意一個條件的即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企業:
= 1 \* GB3 ①第107項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為“否”的企業,且第103項“行業明細代碼”屬于“工業企業”(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且第104項“從業人數”<=100人,第105項“資產總額”<=3000萬元,本年度A100000第23行<=30萬。
= 2 \* GB3 ②第107項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為“否”的企業,且第103項不屬于“工業企業”的,且第104項“從業人數”<=80人,第105項“資產總額”<=1000萬元,本年度A100000第23行<=30萬的。
6.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32行“四、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納稅人同時享受優惠稅率和所得項目減半情形下,在填報本表低稅率優惠時,所得項目按照優惠稅率減半多計算享受的優惠部分。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本行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整。
計算公式:本行=所得項目金額×(12.5%-優惠稅率÷2)。
(一)納稅人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辦理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電子數據),進行匯算清繳;在完成電子申報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紙質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含附表,下同)和相關資料。
(二)對不需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以紙質書面形式,下同)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有下級分支機構的市本級分支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證券、電信、電力、石油、郵政、鐵路、有線電視等分支機構,下同)還應同時將全市匯總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市國稅局所得稅處。
匯算清繳結束后,有下級分支機構的市本級分支機構需向市國稅局所得稅處及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總機構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的情況;其他分支機構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總機構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的情況。
(一)匯算清繳期間,納稅人可以通過納稅輔導會、紹興國稅網站(http://www.zjtax.gov.cn/pub/sxgs/)、咨詢電話(12366)、紹興國稅稅事通(微信號:sxgssst)、稅企郵箱等方式了解、咨詢匯算清繳的有關政策規定,查詢、下載相關的申報涉及的各種表單、資料等。
(二)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納稅人可委托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代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提供涉稅鑒證報告。
(四)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限結束后,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原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所得稅手續。
(六)年度納稅申報結束后,各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局將組織力量對有關企業進行重點審核、評估和檢查。經審核、評估和檢查查補的稅款按規定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
(一)納稅人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各類涉稅事項申報或報送資料及其他資料。
1.查賬征收企業具體需要報送的資料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企業按實際情況選擇需要填寫的表單)一式三份。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一式三份。
(3)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等年度會計決算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應當報送各類收支與結余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資料。
(4)屬于匯總納稅總機構的納稅人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①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②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③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④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各類涉稅事項申報或報送資料(有相關事項發生的應提供)。
①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事項。發生資產損失的法人企業(含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只需填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A類,2014年版)》中包含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填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附件中的《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及《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報告表》。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匯總納稅企業,其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二分支機構申報時仍需將《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報告表》作為年度納稅申報表附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仍需報送《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及《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報告表》。
②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相關資料。
③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適用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④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的已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專項報告。
⑤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 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⑥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要求報送的其他涉稅附列資料。應提供報送事項相關文件、資料及情況說明。
2. 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具體需要報送的資料包括: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A 類,2015年版)》;
(2)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2015年版)》復印件;
(3)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4)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3.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具體需要報送的資料包括:
(1)核定征收居民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 B 類,2015 年版)》一式三份。
(2)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附表等年度會計決算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二)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在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時,應附送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納稅人對代理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關涉稅事項按規定需要提供經濟鑒證證明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鑒證。鑒證報告或鑒定意見書應當反映對該事項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計算過程和會計事實等情況,以及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表的鑒定或鑒證意見、結論等內容。
代理報告、鑒證證明等應附中介機構和鑒證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對不需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按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營業收支情況,在總局未明確前可暫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作為報送資料,并提供營業成本(支出)明細和期間費用明細[包括管理費用明細、財務費用明細、銷售(營業)費用明細]。
(一)納稅人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必須依法如實、正確地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并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所附送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辦理申報、報送資料等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序號 |
優惠項目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據 |
報送資料 |
1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3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4 |
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5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會費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收入。非營利組織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6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一條。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7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8 |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9 |
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規定執行。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第二條、第三條;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0 |
取得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持有中國鐵路建設等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1 |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5.《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第四條。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2 |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3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4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定期減免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5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6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7 |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二條第二款。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8 |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19 |
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0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第二條;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
21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
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 |
22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3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
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4 |
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
1.《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5 |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商貿等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6 |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商貿等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7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 |
1.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2.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5.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一條、第二條;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1-2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1-2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7.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28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29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30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 |
1.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2.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1-2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5.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1-2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7.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情況提供) |
31 |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 |
1.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2.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第四條;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 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1-2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 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7. 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視情況提供) 8.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視情況提供) |
32 |
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33 |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34 |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
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
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 |
35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
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 |
36 |
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由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的退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有其他后續開發項目的,該虧損應按照稅法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后續開發項目,是指正在開發以及中標的項目。
二、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沒有后續開發項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出該項目由于土地增值稅原因導致的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一)該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應按照該項目開發各年度實現的項目銷售收入占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在項目開發各年度進行分攤,具體按以下公式計算:
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
本公告所稱銷售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房地產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
(二)該項目開發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減去該年度已經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后,余額屬于當年應補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應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當年度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當年度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不足退稅的,應作為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并調整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按照上述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分攤調整后,導致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出現正數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累計退稅額,不得超過其在該項目開發各年度累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作為項目清算年度產生的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
三、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材料說明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的計算過程,包括該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項目銷售收入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額、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和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各年度的適用稅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續開發項目等情況。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企業凡已經對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且沒有后續開發項目的,在本公告發布后仍存在尚未彌補的因土地增值稅清算導致的虧損,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方法計算多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同時廢止。
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節選)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一)選擇適用《通知》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5)。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按《通知》有關政策執行的,可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稅收事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第二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節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節選)
一、關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三條廢止。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發生名單變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二、施行時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
人身意外保險費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節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公益股權捐贈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為支持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三、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股權捐贈行為,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比照本通知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ⅹ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節選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四、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五、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20年 12月 31日執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三、會計核算與管理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5.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落實完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四)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三、委托研發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五、核算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制。
六、申報及備案管理
(一)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七、后續管理與核查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后續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
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4、企業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1/6。
5、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測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對線組裝、功能訓練等生產裝配專用設備和工具。
6、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享受本通知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節選
一、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六、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及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七、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
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節選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投資者取得中國鐵路總公司發行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按照國務院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有關決定精神,落實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所得稅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范圍。
二、企業從事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一、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變化歷程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2008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同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列舉了8類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項目。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在2008年基礎上增加了5類費用支出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科技部下發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標志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
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老政策主要事項比對
老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新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一)可享受加計扣除研發活動范圍
可享受加計扣除研發活動范圍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目錄 |
采用“負面清單”管理方式,除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7項活動和6個行業外,企業發生的大部分研發費用支出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
從原先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原先要求企業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兩個目錄,現在列出“負面清單”,除了那些不宜計入的研發活動外,其余都可列入到加計扣除范圍。 |
“負面清單“之一:不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范圍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負面清單”之二:不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范圍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二)可享受加計扣除研發活動費用范圍
新政新增了外聘人員勞務費用、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專家咨詢費、高新技術研發保險費、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新政還首次明確將創意設計活動列入了加計扣除范圍。
可享受加計扣除研發活動費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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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人員人工費用 |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臨時聘用、接受勞務派遣)的勞務費用。 |
新政策允許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舊政策強調“在職直接從事研發人員”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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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入費用 |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租賃等費用。 |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
新政策增加了試制產品的檢驗費,不再要求儀器、設備“專門用于研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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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用 |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
新政策不再要求儀器、設備“專門用于研發活動”,并明確加速折舊下加計扣除金額的適用,是新政策的亮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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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攤銷 |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
新政策對非專利技術作了進一步明確,不再要求“專門用于研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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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試驗費 |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
新舊政策規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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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計算公式: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
新政策新歸類其他費用,并增加咨詢、保險、檢索、分析、評議、評估、申請、注冊、代理、差旅、會議等費用,同時作出占比10%的限制、明確計算方法,是新政策的亮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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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設計處理 |
未規定 |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
對創意設計進行加計扣除是新政策的亮點之一 |
(三)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分配
老政策強調“專門”用于研發,新政策取消了這個概念,對于共用的儀器、設備等只要能按合理的方法進行費用歸集,就可對用于研發活動的部分進行加計扣除。
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分配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
增加多用途對象(資產)、明確多用途對象費用歸集和分配方法,更切合實際情況。 |
(四)特殊事項的處理
特殊收入扣減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未規定 |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
明確研發中取得的特殊收入的處理方法、研發構成產品的材料費用處理方法,是新政策的亮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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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
未規定 |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
明確研發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在不征稅收入與是否加計扣除間的關系是新政策的亮點之一 |
(五)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
委托研發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
1.新政策規定委托開發按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強調獨立交易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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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發 |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
新舊政策規定一致。 |
(六)會計核算及管理要求
會計核算及管理要求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
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
新政策明確規定查賬征收企業才能加計扣除,并對研發費用歸集核算提出明確要求。 |
(七)研發項目異議鑒定
項目異議鑒定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
新政策明確對研發項目有異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出具意見,無需企業提請。 |
(八)追溯享受
追溯享受 |
老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差異說明 |
未規定 |
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
可追溯享受是新政策的亮點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