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涉稅問題解答
2016-12-08 來源: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
問: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具體是什么?
答:根據財稅〔2016〕129號文相應規定,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問: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稅〔2016〕129號文,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問: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具體包括哪些納稅人?
答:根據財稅〔2016〕129號文,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問:對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稅〔2016〕129號文,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問: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會有調整嗎?
答: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問: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的相關規定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對在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是否有影響?
答:根據財稅〔2016〕129號文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對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問:納稅人在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備案時具體應提供什么資料,有何注意事項?
答: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問: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時按照什么稅目申報消費稅,申報時應填報什么表格?
答:根據財稅〔2016〕129號文規定,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