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島市城陽區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城政辦發〔2020〕72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各區屬國有企業:
《青島市城陽區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青島市城陽區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
關于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發[2019]11號)、《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字〔2020〕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設立青島市城陽區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引導基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陽區區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區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政府資金及社會資本合作參股設立或增資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簡稱“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資于子基金和項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資項目的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領域:
(一)山東省“十強產業”、“四新四化”等重點支持產業項目;
(二)青島市優勢特色產業、新興未來產業等重點支持產業項目;
(三)城陽區重點支持的中日韓地方經貿合作先行區高地、軌道交通產業集聚發展高地、與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協同發展高地、智慧農業引領鄉村產業振興高地、國際青少年足球發展高地等“五大高地”項目;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生物健康、現代服務業等“五大產業集群”項目;5G、特高壓、城際高速鐵路和城際軌道交通、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大數據中心、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新基建”七大領域項目;建設青島內聯外通的中央活力區的產業和項目;
(四)支持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教育、文化、旅游等領域的項目。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引導基金區財政出資部分作為青島市城陽區陽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創投公司)注冊資本金,分期撥付陽光創投公司。陽光創投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和運作基金,確定合作機構、設立基金等事項自主決策。涉及重大事項管理,按照《城陽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審批。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區財政局代表區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政策制度設計,統籌確定政府引導基金出資規模,籌集和撥付財政出資,牽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協調解決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問題,其中需由區政府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牽頭提報區政府研究;
(二)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上級確定的業務監管規則,配合做好私募機構業務監管相關工作,向受托管理機構開放擬上市企業項目庫;
(三)區委軍民融合辦、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體育局、區科技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商務局、區雙招雙引中心、各街道等其他相關產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向受托管理機構開放各產業領域項目庫,積極向受托管理機構推介各領域投資項目;
(四)區稅務局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窗口單位的業務指導;
(五)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建立基金企業登記注冊“綠色通道”,為母(子)基金落戶和發展提供便利,加強對窗口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外履行引導基金名義出資人職責,運營管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運營管理引導基金,對外征集擬參股設立的母(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能力、投資業績、合規風控能力、依托資源等開展盡職調查,評估其擬設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規性,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區級參與省市級參股基金的盡調工作;
(三)開展入股談判,簽訂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對引導基金實行專賬核算;
(五)以出資額為限,對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通過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簽署章程或協議約定等方式,監督母(子)基金運營、投資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負責引導基金的退出與清算;
(七)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和母(子)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對引導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八)運用區政府有關部門的項目庫,為母(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第三章 投資原則
第八條 母(子)基金企業應在城陽區注冊。母基金參股設立的子基金,注冊地不受地域限制。
第九條 引導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可根據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機構業績、募資難度等因素予以差異化安排。引導基金出資設立母(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于15%,對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于20%。現代高效農業、現代海洋產業領域內基金及各類創投基金的省、市、區共同出資比例不高于50%。對區內重點產業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出資比例。
鼓勵母(子)基金對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進行投資,市級引導基金對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有規定的,則依據市規定執行。初創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采取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或接受區屬單位、街道推薦等方式受理子基金設立方案申請材料。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投資機構需報送具體的基金設立方案。針對推薦的基金或項目,推薦單位另需填寫相關基金或項目推薦表。
第十一條 母基金對單只子基金的出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母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直接投資,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總規模的20%。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引導基金參股的母基金可圍繞重點項目設立專項子基金。母(子)基金投資于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規模的60%。
第十二條 母(子)基金投資于城陽區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少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1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城陽區區域內企業的資金:
(一)直接投資于區內企業的資金;
(二)投資的區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區內已有企業的;
(三)投資的區外企業在區內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四)為我區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五)為支持區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區內企業在區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區內企業或為區內引進落地的企業;
(七)其他可認定為投資我區企業的。
第十三條 母(子)基金的存續期限不超過10年。
第十四條 當母(子)基金投資于區委、區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或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母(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實際投資額。
第四章 投資決策
第十五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基金管理機構等投資機構可以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母(子)基金的,應推舉1家投資機構作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有明確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基金管理人如為新設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并應在引導基金實際出資前完成登記備案: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申請設立母基金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設立子基金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人民幣。核心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億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合規或風控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成功的股權投資案例;
(五)投資領域及儲備項目符合區內產業發展方向,有較強的項目招商引進能力;
(六)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
第十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統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獨立評審,開展盡調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
第十八條 通過決策的擬參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簽訂章程或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并負責引導基金投資后形成的股權的監督、管理、轉讓、退出等事項。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費按引導基金當年對母(子)基金投資額的2%加上上年度末實際對外投資余額的1%計提。投資余額是指引導基金累計對外投資額扣除母(子)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項目投資本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激勵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引導基金向參股的母(子)基金其他合伙人或跟進投資企業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時,按照協議或事先約定的價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與各出資人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可給予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激勵獎勵。具體政策參照城陽區相關鼓勵政策。
第六章 風險管控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不承諾回購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變相舉債。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以及參股的母(子)基金在符合條件的按法定程序確定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母(子)基金托管銀行由母(子)基金確定。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城陽區內設有機構,與我區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設有專門的托管部門和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五條 陽光創投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區財政局報送季度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基金運行情況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負責做好基金的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對基金實施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母(子)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或合伙協議,并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選擇終止合作:
(一)與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設立1年以后,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投資領域或地域不符合規定的;
(四)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的。
第二十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從事擔保、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二十八條 母(子)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及投資于銀行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母(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參與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資于期貨、證券投資基金、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 母(子)基金應按國家有關監管規定要求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母(子)基金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母(子)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要求按時報送母(子)基金運行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受托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若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形,受托管理機構有權終止與基金管理機構的合作,原則上三年內不再接受該基金管理機構申請。
第三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受托管理機構、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決策機構、受托管理機構責任。國有企業對母(子)基金出資部分適用上述規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引導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母(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不作財政專項資金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級、市級基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母(子)基金的,或對上級主管部門設立的基金參股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中央、省、市有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島市城陽區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及圖文解讀
解讀人:區財政局局長 紀瑞禮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發〔2020〕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設立區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根據《
關于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發[2019]11號)、《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字〔2020〕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設立引導基金管理機構。青島市城陽區陽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創投公司)陽光創投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和運作基金,確定合作機構、設立基金等事項自主決策。引導基金區財政出資部分作為陽光創投公司注冊資本金。
(二)明確職責分工。明確區財政、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職責分工,建立有關主管部門和基金的對接服務機制,提高基金運作效率。
(三)投資原則。母(子)基金投資于城陽區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少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1倍。
(四)收益分配和激勵。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與各出資人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
為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可給予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激勵獎勵。具體政策參照城陽區相關鼓勵政策。
(五)風險管控。引導基金不承諾回購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變相舉債。
四、《辦法》出臺的意義
我區此次制定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