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商務規字〔2020〕8號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廣州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現將《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商務局
2020年10月27日
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加快培育服務貿易市場主體,推動擴大服務出口,提升服務貿易規模和質量,根據《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的若干意見 》 ( 國發〔2015〕8號)、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的實施意見》 ( 穗府〔2020〕5號)等國家、省、市有關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規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機構)”)是指在我市主要從事服務貿易業務且規模較大,或在服務貿易領域居于前列,對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起引領和示范作用的企業或機構。
廣州市服務貿易重點培育企業(機構)(以下簡稱“重點培育企業(機構)”)是指在我市主要從事服務貿易業務發展較快且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較好成長性,對我市服務貿易區域發展、行業發展有較好促進作用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由廣州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四條 認定范圍。
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所在服務貿易領域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研發設計、檢驗檢測和技術分析、知識產權服務),文化和娛樂服務(廣播影視與視聽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出版印刷服務),運輸及相關服務,旅游服務,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郵政和電信服務,醫療和保健服務,國際會展服務,教育服務,建筑和工程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法律和會計服務、廣告服務、市場調查與管理咨詢服務、租賃服務、人力資源和安全調查服務),家庭服務(家政服務員境外勞務輸出),節能環保服務,環境服務等。
上述領域具體范圍按商務部《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和《鼓勵進口服務目錄》界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在廣州市從事服務貿易業務。
3.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4.需按照《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制度》的規定填報服務貿易進出口統計數據。
(二)申報示范企業(機構)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運輸及相關服務,旅游服務,建筑和工程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企業(機構)上年度服務進出口總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
2.其他領域企業(機構)上年度服務進出口總額不低于100萬美元。
(三)申報重點培育企業(機構)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運輸及相關服務,旅游服務,建筑和工程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企業(機構)上年度服務進出口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
2.其他領域企業(機構)上年度服務進出口總額不低于20萬美元;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發出申報通知,商務、運輸、旅游、建設、金融、工信、科技、法律、財會、文化、體育、教育、知識產權、醫療健康等服務貿易領域職能部門和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二)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經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商務主管部門。
(三)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擇優確定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經征求服務貿易領域職能部門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四)對經認定的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上予以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開展服務貿易業務情況和取得成效,在所屬領域內的發展特色和優勢、發展前景和規劃等)。
(二)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服務進出口業務材料(外匯收入憑證復印件、付匯憑證復印件、服務合同等本單位開展服務貿易的業務材料),涉外收入和支出匯總表等。
(五)服務貿易領域獲得榮譽情況(獲得中央、省、市各級榮譽等情況)。
(六)開拓國際市場情況(獲得國際認證、與境外機構合作、品牌建設、參與境外展會等情況)。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聯合服務貿易領域職能部門負責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指導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機構)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第九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和服務貿易領域職能部門對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獲取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稱號的,或涉及從事違反國家法規政策活動的,一經查實,撤銷其稱號,并且停止其申報資格。其弄虛作假行為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商務委關于印發〈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重點培育企業(機構)和國際服務品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商務規字〔2017〕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解讀
2020-10-30 來源: 廣州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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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由廣州市商務局修訂印發。作為起草部門,廣州市商務局對《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條文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市商務局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穗辦電【2019】7號)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制度》等有關規定對《廣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穗商務規字【2017】3號)進行了修訂,由市商務局印發實施。
二、主要條文解讀
(一)主要條文的解讀
《辦法》共分為四章,11條。具體如下:
1.第1-3條。明確了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認定的目的、依據、定義和認定機構。
2.申報和認定(第4-7條)。明確了申報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條件、認定程序以及所需的申報材料。主要內容是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根據評審意見擇優推薦,報領導小組審定。對經認定的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上予以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3.管理和監督(第8-10條)。規定了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管理監督制度等。主要內容是市商務主管部門聯合服務貿易領域職能部門負責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指導工作,并給予政策支持。對弄虛作假獲取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稱號的,或涉及從事違反國家法規政策活動的,一經查實,撤銷其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稱號,并且停止其申報資格。其弄虛作假行為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4.附則(第11條)。規定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二)修訂后的主要特點和變化
1.《辦法》明確了我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申報和認定、管理監督制度。
2.結合實際情況,對原《辦法》規定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原因,牽頭部門由市商務委修改為市商務主管部門。二是明確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按照《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制度》規定組織企業填報服務貿易統計數據,不再要求企業定期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服務貿易數據。三是改進對示范企業(機構)和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方式,取消每年度的檢查考核。
三、辦法貫徹實施
該《辦法》實施后將積極促進我市服務貿易高端要素集聚發展,有利于我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提升我市服務貿易規模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