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金融局關于印發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全文廢止】
廣州市金融局關于印發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全文廢止】
穗金融規〔2018〕7號
優稅網提示:根據《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第二次修訂)》的通知》 ( 穗金融規〔2019〕3號)規定,全文廢止
各在穗金融機構(組織)、金融研究機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現將《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直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10月11日
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決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引進、集聚一批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金融人才,為廣州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廣州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每年評定一次。由市金融工作部門每年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目錄及評定標準》,作為人才評定的參考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資金,以及人才評定工作的經費開支,每年從“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根據項目實際進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重點支持四類人才,包括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和金融柔性引進人才。申報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應大力支持廣州市人才政策所涉金融領域相關待遇舉措的落實。
(一)金融領軍人才:符合廣州金融領軍人才申報標準之一,具有全球視野、通曉國際規則,在國內外金融業實務界、理論界具有較大影響力或擁有行業領軍地位,對行業起到良好示范引領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級管理人才:擔任廣州地區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研究機構以及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其管理的機構或組織對廣州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對廣州重大項目建設、創新創業項目有較大的資金支持和融資成效的人才。
(三)金融高級專業人才:從事金融要素市場交易、離岸金融、人力資源管理、航運金融、股權投資(VC、PE)、并購投資、保險精算、綠色金融、小額貸款、知識產權融資、金融研究等廣州金融市場亟需的業務,具有較高專業素養,工作業績突出的人才。
以上三類人才包含現有的和引進的人才。現有的人才,是指在本辦法申報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研究機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才。引進的人才,是指在本辦法申報有效日期截止前一年內,從外地引進廣州工作并與我市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研究機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才;同一法人金融機構(含同一控股股東或最大股東下屬金融機構)內的人員交流任職不在此列。以上人才要求評選年度內沒有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記錄。金融研究機構包括從事金融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院(智庫)。
(四)金融柔性引進人才:擁有博士學位并且在國外知名金融機構連續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擁有碩士學位并且在國外知名金融機構連續工作15年及以上,與廣州金融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能協助廣州的金融機構開展戰略研究、經營管理、風險控制、產品研發、資產管理、金融科技、國際業務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條 對經評定的高層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一)對現有的金融領軍人才給予獲評當年補貼50萬元;對當年新引進的金融領軍人才給予安家補貼100萬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發放)。
(二)對現有的金融高級管理人才給予獲評當年補貼20萬元;對當年新引進的金融高級管理人才給予安家補貼30萬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發放)。
(三)對現有的金融高級專業人才給予獲評當年補貼10萬元;對當年新引進的金融高級專業人才給予安家補貼20萬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發放)。
(四)對金融柔性引進人才按照在我市工作時間給予相應的資金補貼:
與我市金融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每年在我市累計工作2個月,一次性給予資金補貼10萬元;累計工作6個月,一次性給予資金補貼20萬元。
第六條 每年根據人才評定實際工作需要,動態增減人才補貼總體預算。上述補貼均為稅前收入,獲評人才在收到資金補貼后需自行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繳稅業務。
第七條 經評定的高層次金融人才可優先參加我市組織的金融人才赴紐約、硅谷、倫敦、東京、新加坡、香港等城市學習培訓活動。
第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對高層次金融人才進行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
第九條 為有意落戶廣州的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安排專項入戶指標;暫無落戶意向的上述人才,可申領“人才綠卡”,在購房、購車、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廣州市民待遇。
第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高層次金融人才參選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獲評的高層次金融人才同時被認定為我市高層次人才的,就高享受相關支持政策,不重復補貼。當年獲評的高層次金融人才原則上不能連續兩年重復申報,有突出貢獻的除外。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 高層次金融人才申報、評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受理。市金融工作局印發申報通知,符合條件人員可自主申報(同一身份只能申報一種人才類別),用人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重點審查其申報材料、證書和證明等是否真實、齊全,內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符合申報條件人員的材料,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印鑒后,按照相關要求,報市金融工作局匯總。
(二)初審。市金融工作局組織專人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人員材料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經初審不合格的申報人員材料,應及時反饋給申報單位及申報人員。
(三)信用記錄核查。由市金融工作局將初審合格的資料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及相關監管機構進行核查,重點核查高層次金融人才及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所管理的機構在申報年度是否存在行政處罰記錄,如存在相關記錄,將取消該年度評選資格。
(四)專家評審。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評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聘請市內外有關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做好評審組織工作,處理評審中出現的問題。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4名、評委若干名,并設若干專家評審組(每組5-7人)。市金融工作局將符合參評的資料報專家評審組,由專家進行評審并出具意見,評委會將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五)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對評審意見進行審定,形成候選人名單和補貼資金使用意見。
(六)公示及市政府批準。通過廣州金融官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對高層次金融人才候選人名單對外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將高層次金融人才候選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七)授予證書。市政府批準通過后,由領導小組發布該年度“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金融柔性引進人才”名單,向入選者頒發證書并給予相應的資金補貼。該名單和證書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的唯一憑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評定的高層次金融人才三年內出現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不良記錄或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用人單位應主動將相關情況報送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報市財政部門停止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組織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穗金融〔2016〕47號)同時廢止。